2010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100元/月-7月1日执行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中国验厂网 日期: 2010-07-31 09: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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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经深圳市政府五届一次常务会议审定,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月。
(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8元/小时。
以上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起开始执行。
二、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主要特点
这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比重法、社会平均工资法等方法,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就业状况、工资水平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确定的。主要特点有:
(一)最低工资立法以来首次实现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深圳市自1994年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以来,特区内外最低工资一直实行差异标准,宝安、龙岗两区实行低于特区的最低工资。这次调整是最低工资立法以来首次消除了我市最低工资政策的特区内外差异,适应了全市一体化发展的要求。
(二)提高幅度适中。这次调整在是在2009年应对金融危机期间最低工资标准没有调整的情况下,综合2009年和2010年的情况作出的调整,调整幅度适中,平均增幅15.8%,调整后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仍保持较高水平。
(三)宝安龙岗(含光明新区、坪山新区)提高幅度高于其它各区。为使全市实行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此次宝安、龙岗(含光明和坪山新区)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幅度较大,增长22.2%,其它各区10%,宝安、龙岗两区的增幅相当于其它各区2倍以上,将有力地保障宝安、龙岗(含光明和坪山新区)半数以上外来劳动者工资收入的增长。
(四)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调整后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幅度与全社会劳动生产率、人均GDP的增长幅度基本相符,有利于促进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收入随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提高的良性循环关系,让低收入劳动者更多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考虑的因素
(一)符合中央和省市扩大内需,努力提高中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收入的指示精神。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是党和政府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政策目标。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今年要把改善民生,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增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的消费能力,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作为主要工作。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10年工作要点中,也明确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省委、省政府在《关于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的决定(2010年1月10日)》中也提出,要推动居民收入持续增长,定期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增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消费能力。这次调整,是深圳市委、市政府及时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相关精神的具体体现。
(二)保障中低收入劳动者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深圳市经济30年来一直保持高速发展,相对来说,我市近800万外来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仍然偏低,最低工资占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重从,1992年的58.6%下降到目前的30%左右,我市的最低工资调整幅度落后于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提高速度。适度提高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缓解工资收入差距扩大趋势,有利于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生活质量,有利于促进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适应我市一体化发展的要求。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将深圳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深圳全市,将宝安、龙岗两区纳入特区范围。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要求我市工资政策的一致和统一。全市实行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适应了我市一体化发展的要求,消除了我市工资政策的差异,将有力地促进我市各区统筹、协调、一体化发展。
(四)增强我市对劳动力资源的吸引力。今年以来,全国包括广州在内的20多个省、市均大幅度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有些地方调整幅度还较大。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与长三角地区、广州市相比已有一定差距,相对内地优势也已不明显。今年以来部分企业出现了“招工难”的问题,原因之一是我市的工资水平不具有明显优势和吸引力。此次适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特别是特区外较大幅度提高,有利于增强我市对劳动力资源的吸引力,缓解部分企业招工难的问题。
(五)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结果。我们按照国家推荐的社会平均工资法和比重法等测算方法,以员工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为基数,综合考虑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社会保险标准等因素,依据科学的方法进行了认真的数据测算。通过不同角度、不同计算方法确定出最低工资的变化范围,最终测算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上限和下限。这次调整方案在测算结果的上下限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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