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招牌下的“霸王”侵权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作者:人力资源外包网 动态来源:人力资源外包网 日期: 2008-03-29 18:38:14
导读:
位于长沙市小吴门的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长沙店(简称家乐福),每天总是在一片繁忙与热闹中迎送着享受消费的顾客们。 在这里,记者注意到一个有趣的现象:这店里的营业员,有的穿黄马甲,有的穿红马甲,还有的穿绿马甲……她们的外衣随导购产品的不同而有异。一打听才知她们原来并非家乐福的员工。马甲是她们的工作服,穿不同颜色的马甲,就表示主人是相应的产品供应商(厂家)派遣的员工。经过一番暗访,记者发现,在这种所谓“劳务派遣”的背后,隐藏着一个惊人的秘密,那就是部分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被肆意侵害。 不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签劳动合同的吗?”“与家乐福签了。”10月27日下午,记者在朋友帮助下,在家乐福找到一位导购员,以想找工作为由与她拉起了“闲谈”。 这位穿黄马甲的女人,看起来约30多岁,是供应商长沙隆力奇经贸有限公司(简称隆力奇)派驻家乐福促销的人员,名叫肖媛(化名)。记者手头有一份隆力奇向家乐福派驻促销员的协议,作为促销员,肖媛也在上面签上了自己的名字。然而,这份协议却证明,肖媛与家乐福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协议约定:隆力奇派遣人员肖媛在家乐福的促销期限是2005年1月5日至12月30日;隆力奇向家乐福缴纳管理培训费用每人300元,缴纳促销员行为保证金每人1000元,工作服押金200元,工作卡成本费用10元。 协议申明:隆力奇向家乐福派遣促销员是隆力奇雇佣员工,并且是隆力奇与促销员签订劳动合同,促销员与家乐福不存在劳动关系;隆力奇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支付促销员所有费用(包括工资、加班费、奖金和社会保险费等);隆力奇与促销员之间的有关劳动争议由隆力奇处理,由此为家乐福造成的损失由隆力奇赔偿。 协议还约定:隆力奇必须对促销员的表现全面负责,因促销员工作失误造成家乐福重大损失的赔偿及促销员违纪违规的罚款,在促销员无力交纳或拒绝交纳的情况下应由隆力奇承担。 试用期不给工资却收押金 这份隆力奇向家乐福派驻促销员的协议已经明确:应该由隆力奇与促销员肖媛签订劳动合同。然而据调查事实上,隆力奇与肖媛签订的只是一份《导购管理协议》。这份协议让人感觉到的是隆力奇那十足的霸气。 导购管理协议约定:肖媛经面试合格后培训上岗,试用7天。肖媛若7天内被隆力奇“终止合作”,隆力奇则不支付其工资。此外,肖媛上岗前,必须向隆力奇交纳管理费100元。肖媛必须连续上岗3个月以上且表现优秀,隆力奇才予以退还管理费。 在肖媛的手里,有两张隆力奇开给她的收据,其交款项目和金额分别是:保证金(工衣、工卡在内)1210元;管理、培训费300元。原来,按协议约定本由隆力奇向家乐福缴纳的保证金等费用,隆力奇却从肖媛腰包里拿走了。对此,肖媛似乎毫无怨言。因为,只有不失去这个饭碗,才是她最重要的事情。 无独有偶。供应商长沙名品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名品)在家乐福的促销人员,也是名品自己派驻的。 30多岁的促销员陈丽(化名)向记者透露,她是去年成为名品促销员的。她记得当初按要求向名品交了份个人简历,然后又交纳了1000元钱押金。在无偿地被试用一周后,陈丽终于成为名品的一名促销员。问起名品是否为其缴纳社保费时,陈丽大摇其头:“那有哪个来管罗?”谈到其工作能否长久时?陈丽的脸上立刻现出茫然之色。 “劳务派遣”呼唤法律来规制 “这是一种不规范的用工行为。”10月31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就有关问题解答记者的疑问时,结合家乐福与供应商隆力奇等的用工情况谈了自己的看法。 这位负责人说:单位派自己的员工去完成本单位的任务时,不管采用那一种用工形式,都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管谁雇佣员工,都不能收取押金;两个单位合作,任何一方都不能把经营风险转嫁给员工;员工的试用期应包括在合同期内,在此期间支付员工的工资,不能低于本地最低标准。 所谓“劳务派遣”?说到底,就是指派遣机构根据要派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与要派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要派单位,受派劳动者在要派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机构从要派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作为供应商的隆力奇和名品,向家乐福派遣促销员时,都是以“本公司员工”的名义进行派遣的。但是,两个单位都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规避了《劳动法》的约束,严重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姜俊禄认为,正规的劳务派遣协议至少有这三个要件,即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劳务派遣公司管理费(一般相当于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但考虑到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和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实际上处于“两张皮”状态,如果劳务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签订都是“暗箱操作”,就可能出现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约定一个劳务派遣人员月工资为1000元,而与劳务派遣人员约定的月工资却只有600元的情况。因此,在法律上对提高透明度、增强知情权作出明确规定,能有效避免这种欺骗和侵害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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