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泰斗讲“企业社会责任”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作者:唐蓓茗 动态来源:解放日报 日期: 2008-03-29 18:15:02
导读:
EMBA入学先学“企业社会责任”。3月18日,中欧国际工商学院2006级EMBA举行开学典礼,中欧国际工商学院访问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75岁高龄的博士生导师江平就为这些学员上了一堂名为“企业家与社会责任”的课,他的第一句话是:“你们来商学院学习,所要解决的问题绝不单是管理知识、管理技能,而是要明白我们在社会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有什么样的形象、起什么样的作用。”虽然,“企业社会责任”(CSR)已经被不少专家“咀嚼”过,但是听这位曾经参加过我国多部重要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司法》等起草工作的中国法律界泰斗级人物从法学的角度阐述“企业社会责任”,学员们还是觉得:很有启发。“经济怪兽”是哪种企业?江教授说,世界上正在兴起“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提出了“企业公民”概念,它把企业看作和人一样也有素质要求。“公民”是权利义务的综合体,所以企业不仅享有法律赋予你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义务。“企业公民”的另一个重要含义就是企业不是一个经济动物。一般来说,我们把企业定义成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江教授说,我国曾经争论这样一个问题:要不要把“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写进法律?虽然最后没有写进去,但这场争论本身就说明:一个企业不顾其它,只顾自己发财,至少在人们的心目中它不是一家好企业,而是一个“经济怪兽”。江教授透露:这次我国《公司法》修订时有一个很大的争论,就是在《公司法》里要不要写进“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这样一些字眼。有人说这些字千万不要写进去,如果《公司法》写了“企业负有社会责任”,地方摊派就来了,地方政府说你这个企业有社会责任,义务教育发展不了你得拿点钱。江教授说,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环顾一下发达国家的《公司法》,几乎都写进了社会责任。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世界趋势。所以在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中,已明确:“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哪一种利益至高无上?市场经济给企业家提供了三大自由,第一是财产自由。我的财产不能被随便剥夺;第二是合同自由,交易自由,我愿意怎么交易,和谁交易,交易内容由我来决定;第三是营业自由、投资自由。但是,江教授说,这三个自由都有一个限制,财产自由也不是绝对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可以被征收;合同自由,但是违反了公序良俗也不行;设立公司,设立企业,投资营业是自由的,但是你也要承担社会责任。江教授透露,这次我国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特别强调个人财产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被限制和剥夺。这点应该说跟世界接轨了。我国的《立法法》也规定:非公财产若要被征收,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法律还规定:只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才可以被征收。但是,当社会公共利益要跟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个人利益要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当然社会也要给你合理的补偿。江教授举例说:假若一个人在纽约的曼哈顿买了一块地,在这块地上盖一所破破烂烂的房子,在50年前的美国,如果有人控告他,那这个被告个人绝对胜诉,但是今天在美国如果碰到同样的情况,个人可能就要败诉了,因为你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冲突了。说到这里,江平教授又特别提醒:为什么我们讲“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个人财产可以被征收,而不是提“国家利益需要”?因为“国家利益”往往容易被掌握权力的人歪曲。江教授说:“民族利益至上”、“国家利益至上”等提法不准确,只有社会公共利益是至高无上的。现在立法要研究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怎么界定,比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就要分析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还是私人利益和商业利益需要。美国最近发生了一案:有制药公司想征用土地办厂,当地人以搞制药厂是以盈利为目的加以反对。官司一直打到美国的州法院,美国很有名的大法官奥康那发表了权威的意见,他认为在这个小镇目前失业人比较多,就业机会比较少,所以引进药厂,这也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江教授还透露,这次《公司法》修改面临的另一呼声是企业要兼顾职工的利益。中国公司太注意股东的利益,出资人的利益,而忽略职工的利益。总之今天我们必须看到一个企业的活动,绝不仅仅限于债权人这一个方面,而是会涉及到社会各个层次的利益。企业家的“四不”责任企业家是企业的主导者,所以江教授认为企业的责任自然也就落在了企业家的身上。他将企业家责任概括为四个“不”:第一是“不给社会添灾难”。江教授透露,最近呼声很高的就是要立即制定一部《环境污染赔偿法》,《物权法》制定以后可能还要考虑制定《侵权法》,企业如果破坏环境将受惩罚。第二是“不给消费者添麻烦”。江教授回顾历史道:最早的时候,英国的《买卖法》里一个重要的规则是:买者自己小心,你买了人家的东西吃亏了你自己承担责任。20世纪初德国法律规定:“交易是依照诚实信用并参照交易的惯例来履行其义务”,卖方也有义务了,凡是不诚实信用的交易双方都要被追究。后来,尤其是20世纪中叶,法律条文又变化成:让那些故意销售假冒伪劣的人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这就是各国出现的消费者保护运动。如果你卖一些有缺陷的产品,可以要求你付惩罚性的赔偿金。就是说,以前赔偿金是有多少损失赔偿多少,而现在你造成一百万损失可能要赔我三百万。美国有《产品责任法》,只要产品有瑕疵,给人造成损失就要负赔偿责任,而且这个赔偿有时候是比较高的。在我国,与其相对应的是《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跟“产品责任法”区别在哪里?江教授剖析道:《产品质量法》是靠行政管理,技术监督部门有权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行政管理很重要,但是行政管理会带来副作用:行政管理宽紧尺度难把握。虽然中国拥有大量执法人员,但是今天出来一个毒米,明天出现一个毒酒,靠一个个到柜台上去查,也不可能完全制止。“我们缺乏的是比‘产品质量法’更严格的‘产品责任法’”,江教授说。第三是“不要忘记弱势群体”。江教授说,现在老百姓为什么有仇富心理、仇权心理?因为有些人为富不仁,可以花八万多块钱吃一顿饭,却不愿意给穷人捐赠一些;因为一些掌握权力的人利用权力来谋私。吴敬琏认为这是因为改革还不彻底,仍然有些行政机关掌握着资源。江平教授也非常赞成这样的观点。他说,解决腐败,很重要的一点是要解决机会的平等,任何人不能用特权支配资源。美国30年代经济萧条时,有一个工人找到工作以后将雇主给他的工资又返还一部分给了雇主,身边的工人知道后,通过工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说这是不正当竞争,是为保住饭碗变相贿赂。美国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中是这么论定的:一个人给另外一个人的钱,如果是因为他给你提供了服务、咨询、居间等等,那么这个报酬是合法的,这叫佣金;但是一个人如果给另外一个人钱是为了买一个机会,或者说是为了使一个机会不至丧失,那么这就是违法的。江教授强调,谁都不能用钱去买一个机会,机会面前应该是人人平等的,法律应该保障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机会。天平两边平了才代表正义,天平歪了那就不正义了。可是江教授又特别提醒道:有的时候天平歪了,倾斜了也可能更正义。我们现在提出要向弱势群体去倾斜,向西部地区倾斜,这就是一种正义。如果我们在高考中不具体考虑西部地区教育水平、人口比例等情况,录取分数都跟上海、北京的一样,那就是不平等了。所以企业家们不要忘了,社会上还有一些人可能因为某种原因竞争不过你,那么他怎么过上正常体面的生活?政策倾斜是必要的,要获得实质平等,显然就要靠第二次分配比如税收这个杠杆来调节。 第四是“不要让改革倒退”。没有市场化改革我们国家怎么能发展到今天呢?所以江教授最后强调的是:企业家应该是天生的改革派,要做改革的急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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