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作者:毕成功 动态来源:今晚报 日期: 2008-03-29 18:12:52
导读:
东亚讯(记者 毕成功) 省政府昨日公布了最低工资标准。长春、吉林市区为510元/月,比目前标准高出1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2元/小时,比目前高出1.2元。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为46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8元/小时;其他县(市)为4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4元/小时。此次公布的最低标准执行期为2006年5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据了解,长春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360元/月,是2003年制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0元/小时。标准发布10日内单位需公示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违反规定的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工资不达标最高付5倍赔偿金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如发放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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