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构建和谐社会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作者:厦门日报 动态来源:厦门日报 日期: 2008-03-29 18:12:09
导读:
■ 职业病——我们身边的隐性杀手■ 我国受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约2亿人 【现状不容乐观】 今年是《职业病防治法》实施4周年。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形势依然严峻。职业病危害严重,已成为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过早丧失劳动能力的主要因素之一。卫生部部长高强在2006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国际论坛上强调,中国的职业病危害已经成为突出问题,我国现有约1600万家企业存在着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受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总数约2亿人。 据统计,目前我国有两个职业病集中的重点人群:一是约1亿名在中小企业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的流动劳动者,二是1.36亿名在乡镇企业从事工业劳动的农村劳动力。这些人群既是我国的劳动力主体,也是职业卫生工作的重点人群。我国职业病危害呈现三大转移趋势:由城市工业区向农村转移,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转移,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职业病危害分布越来越广。 【案例警示世人】 [案例一]2001年2月18日-3月6日,浙江桐乡市登威鞋业有限公司和嘉意皮鞋厂发生25人急性正乙烷中毒事故。 [案例二]2002年3月,河北高碑店市白沟镇25名农民工因长时间接触有毒粘胶剂而发生苯中毒,其中因苯中毒死亡5人。 [案例三]2002年6月,广东东莞安加鞋厂12名女工被确诊为慢性正己烷中毒,较重者出现双脚无力、肌肉痉挛样疼痛、肌肉萎缩甚至瘫痪。 [案例四]2003年贵州省赴福建莆田仙游县郊尾镇东湖村石英厂打工的100 多位农民中,60人患矽肺病,死亡19人 。 [案例五]2004年嘉兴市尘肺病诊断小组对海盐生产性粉尘接触工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发现尘肺病人19例。 [案例六]2005年4月,广西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对马山县赴金矿打工的348名农民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发现尘肺病人152例。 [案例七]2005年上半年,广东省中毒急救中心收治了来自珠三角地区20多名三氯乙烯所引起的重度职业性皮炎患者。 图1:慢性正己烷中毒患者所致关节畸形 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用人单位是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重视职业卫生,崇尚文明生产。 【企业:责任不可推卸】 一起起触目惊心的真实案例,无言地控诉着职业病的危害。防治职业病,企业是关键。这不但是法律的义务,更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法律规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履行如下职责与义务: ● 前期预防: ◎对新、改、扩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即“三同时”要求: ※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审核同意方可开工;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查同意方可施工; ※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向卫生行政部门如实及时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 ◎ 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 把职业病防治纳入企业法人目标管理,制定防治计划和方案; ◎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 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 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 ◎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及控制措施; ◎ 在劳动合同中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 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说明书; ● 其他: ◎履行对未成年工、女工等特殊劳动者人群的特殊保护义务; ◎保证职业病患者和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救治、康复和工作安置;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图2:工作环境已经成为职业病致病杀手: 工作环境能够对人的身心健康产生重要影响。改善工作环境,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有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的重要责任。 【劳动者:职业卫生保障的权利主体】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知情权、特殊保障权、参与决策权、职业健康权、培训权、检举控告权、损害赔偿权、拒绝冒险作业权等。 劳动者如果怀疑所得的疾病为职业病,应及时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的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并提供如下资料: 1、职业史、既往史(如劳动合同复印件等能证明的材料);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如历年体检记录等);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含临床病历和辅助检查资料);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在30日内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申请职业病的诊断鉴定费用,并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如不按时提供资料和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劳动者可以到卫生监督部门投诉。 【三大关注】 ● 关注农民工:你适时保护自己了吗? 图3:谁能证明你在我们这里打过工? 多数农民工就职于工作环境差、待遇低、劳保差的行业,已成为我国罹患职业病的最主要群体。统计显示,近两年全国死于工伤人员超过10万人,其中80%以上为农民工,但他们得到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微乎其微,更谈不上专业、规范的检查和诊治。有些农民工从未做过职业健康检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流动性大,加上职业病诊断具有滞后性,时间跨度大,且无法提供是在哪里打工致病的证明,就更增加了损害赔偿的难度。因此必须提高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完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等。 ● 关注尘肺病:他们何时走出阴影? 目前全国已累计报告尘肺病人58万多例,占全国报告的各类职业病约80%,每年新增尘肺病例约1万例,现有尘肺病人44万多例。庞大的数据可见尘肺对健康危害极大,可关键就在于预防。要远离尘肺病,必须严格落实防、降尘“革、水、密、风、护、管、教、查”八字方针,用人单位必须采取工艺改革、湿式作业、密闭抽风、个人防护、宣传教育、健康体检等措施。对已确诊为尘肺患者及早调离粉尘作业,并进行必要的治疗,完全可以控制和减少尘肺的发病率。 ● 关注女工:请关爱你和下一代的健康! 一份调查表明:在电子、化工、玩具,特别是鞋业和皮革类职业病高发企业中,女工占到了50%-80%,育龄期妇女达60%以上。大部分女职工对职业病的危害没有认识,即使给以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有常因累赘、不舒服、没必要使用等原因而主动放弃使用。由于女性机体的解剖生理特点,以及对某些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敏感性有一定差别,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下,女性可能比男性更加容易发生职业中毒。同时孕期、哺乳期的妇女处在特殊的生理状态,从事特定职业或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病危害,有些职业病危害因素甚至可能通过母体进入胎儿或婴儿造成损害,不懂得职业病防护的育龄女工最易流产。因此需要对他们予以特殊保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我市卫生监督部门在行动】 近三年来,卫生监督部门加大了监督执法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1、组织开展了9次全市性的监督抽查及生产、使用、销售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和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 2、据不完全统计,共监督抽查823家次用人单位,对236家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其中3家并处罚款。 3、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建立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职业卫生机构设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设施和用品)等。 4、及时调查处理有关职业病危害举报投诉案件33起,办结率100%。 图4:卫生监督部门在检查某鞋厂 通过监督抽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我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逐步迈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不少用人单位已逐步树立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建立了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长效管理机制,完善了相应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职业病危害上升的势头有所遏制,为劳动者尤其是外来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促进了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建设。 【相关链接】 职业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法定职业病:我国职业病是法定的,只有在国家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名单中的职业病才是法定的职业病。职业病是一组疾病群,随着生产的发展,还可能出现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疾病,国家将不定期地调整、颁布新的职业病名单。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企业以劳动者为本,劳动者以职业健康为重。 防治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学习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劳动者防护意识。 多一份关心,多一份支持,全社会关注劳动者职业健康。

上海超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总部联系方式
- 电 话:021-51029391
- 电 话:400-680-0016
- 地 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655号
- 昆山分公司:18601606556---林经理
- 地 址:昆山市花桥国际商务区兆丰路18号亚太广场1号楼9楼
- 泉州分公司:0595-28069596---周经理
-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温陵南路144号蟠龙大厦17D
- 宁波分公司:13615883698---周经理
- 山东分公司:18601606221---谢经理
- 温州办事处:18605772928----周经理
- 广东办事处:18601606206----周经理
- 企业邮箱:chaowang@tranwin.or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