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打造和谐就业环境 农民工可享医保公积金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作者:文彩云 动态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日期: 2008-03-29 17:46:55
导读:
“劳动有合同、工资有保障、伤病有保险、住房有改善”。春节来临之前,广西的农民工们又有了好消息:日前,广西出台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实实在在地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不断完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和工作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这是记者昨日从自治区有关部门获悉的。 工资发放要月清月结 针对目前农民工工资容易遭拖欠的现状,《意见》要求一定要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同时,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和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从建筑领域推行到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行业。 为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如果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既不给发放施工许可证,也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于施工单位因违规分包而出现的拖欠工资行为,全部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确定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 不仅是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才有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也应该享有。《意见》中指出,要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逐步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政府方面将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 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也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等手段变相降低工资水平。凡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制订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凡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3年时间将农民工纳入医保 “小病躲,大病扛”,对农民工担心的生病问题,广西将用3年左右时间,把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通过制定和完善医疗保险缴费与待遇对应的多个参保平台,确保参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要求我区各地都要探索适合农民工异地就医的结算方式,为患病后自愿返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相应的医疗结算服务。 此外,采取有力措施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费。 用人单位必须给农民工办工伤险 根据农民工急需的社会保障需求,《意见》中优先考虑要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据介绍,广西将用3年左右时间,将从事建筑施工企业、煤炭和非煤矿山企业等采掘行业、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等高风险行业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之内。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同时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还将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逐步把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险体系 《意见》指出,各地要把长期在城镇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镇住宅建设发展规划,逐步把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险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对于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 (记者 文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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