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有权拒绝“强制加班”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作者:金镒 动态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日期: 2008-03-29 17:39:59
导读:
记者从市劳动稽查支队了解到,近一阶段的劳动纠纷当中,因加班而引起无故辞退员工的案件为数很多。据该支队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强制加班”的现象十分普遍,加班几乎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情。由于经营者和劳动者对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匮乏,使得“加还是不加”引出许多矛盾。 拒绝加班遭到除名陈美好是来自七台河的女孩,从去年开始她就在一家服装专卖店做营业员。在今年“十一黄金周前,她向老板请假,想和男朋友一起到男友家里与老人见面,但经理表示黄金周店里会非常忙,不同意她休息。陈美好恳求经理,她是第一次去男方家里商讨俩人的婚姻大事,希望能准假,可经理称如果她执意要休假的话,店里会对她做处理。尽管没经过允许,陈美好还是于9月30日下班后与男友坐上了长途客车去拜见未来的公婆,10月4日一早就回到店里上班。没想到经理告诉她因为无故旷工她已经被店里除名了,由于她恶意违反店里的规定,还被扣除了半个月的工资。陈美好认为自己请假是有理由的,谈不上无故旷工。而且“十一”长假是法定的假日,她有权利休息。而经理告诉她,服装行业是服务行业,有特殊性,不能按照常规去理解休息日。为了维护权益,陈美好到劳动部门投诉,在劳动部门的协调下,经理才把拖欠的工资付给她。双休日没加班成了“旷工”近日,周某将自己工作的公司告上了法庭。26岁的周某是去年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公司做技术员,但工作并不如预想的顺利。记者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裁决书上看到,周某向该仲裁委员会申诉称,合同签订后,公司经常强迫职工双休日加班。有一次双方为加班的事发生争执,他拒绝加班。没想到周某星期一上班后被告知,他拒绝加班的那两天算“旷工”,并要求他作出检查,周某当即拒绝。随后公司对他作出了辞退的决定,理由是“旷工”、“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服从生产工艺指挥调动的规定”。就此,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裁决:撤销公司对周某的辞退决定。但是公司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表示不同意申诉人的全部仲裁请求,申诉人提出的请求事项和理由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所以要求驳回。而周某也只对部分仲裁结果认可,而后他起诉到法院。目前法院正在审理此案。那么加班到底应该是怎么个加法?上述新闻事件中的这些普通员工到底有没有权利对加班说不?如果员工拒绝了公司的要求,公司是不是就有权利“炒”掉员工?法律规定员工有权拒绝加班依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可见,一般情况下,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应当具备两个条件,首先是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其次公司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员工是有权利拒绝的。但是,并非所有情况下员工都能拒绝公司的加班要求。依据《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比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或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新闻事件中,如果他们从事的是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工作,那么公司有权要求他们去加班,但是应该给他们合理的准备时间,同时还应该依照规定支付他们的加班费用。对违纪员工也不能一概辞退上述新闻事件中,两位当事人的“罪名”都是“旷工”、“违反公司规定”。关于什么情况下企业有权解雇员工,《劳动法》对此并没有具体规定,但企业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如果规章制度有此规定,劳动部门一般应认可。但公司应该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简单开除。企业辞退职工的法定条件有两个,一是职工有违纪事实,二是经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对于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不能简单的一概辞退。《劳动法》规定必须是严重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方可辞退。因此,何谓严重违纪,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就至关重要了。单位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最好对严重违纪的情形有明确规定,并且注意保留员工严重违纪的事实依据。辞退无过错的员工仅限于以下情况: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并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过节费不能算作加班费劳动部门的同志介绍说,加班费的支付是有着严格规定的,是有章可循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很多单位在节日期间经常向员工发放一定数量的金钱作为过节费,认为这样就可以算做员工加班的费用,其实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过节费和加班工资在性质上不同,不能互相代替。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经济补偿,过节费虽然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带有福利性质,无需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此外,由于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的工作时间,因此,在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劳动者值班,不能视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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