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申请仲裁期限 三年双休日加班“白”干了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作者:何勇 动态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日期: 2008-03-29 17:39:25
导读: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该条中的“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期限届满,即丧失请求保护其权利的申诉权,仲裁委员会对其仲裁请求不予受理。双休日在马路设摊促销是加班,那么节假日在家接听公司电话也属于加班吗?近日,徐汇区法院对一起加班费纠纷作出判决:认定员工在双休日替公司设摊促销属于加班行为,但对节假日在家接听公司电话不认定为加班。据此,判令挪亚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郭先生加班工资200.76元,2007年3月的工资差额690.17元;支付计女士2007年3月的工资差额690.18元。2002年7月,市民老郭和妻子计女士退休后发挥余热,分别在挪亚公司里担任办公室主任和主办会计。老郭称原先逢节假日公司会安排员工轮流值班,可2002年8月后,公司便将两部热线电话转移至他们家中,让夫妇俩负责节假日时的产品投诉、订购和销售等业务。此外,双休日老郭夫妇俩还替公司设摊促销。?今年2月,计女士的劳动协议到期,老郭也一同向公司提出辞呈,两人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但遭到拒绝。3月29日,老郭夫妇俩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2002年8月至2007年2月间468个休息日、44个法定假日共计13万余元的加班费,以及今年3月份的工资差额。可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公司和老郭夫妇均不服,双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目前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将单位电话呼叫转移至原告家中。即便该主张成立,也无法得出由原告在家接听电话,代替员工轮流值班的形式就是属于加班行为。因此,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另外,被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设摊促销加班的具体时段、数量,以及给予调休的情况,故被告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主张自追索之日起逆推两年的工资。原告于2007年3月29日申请仲裁,其可主张自2007年3月29日起逆推两年的加班工资。但2005年3月29日以前的加班工资已超过追索期限,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本期聚焦】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劳动争议仲裁的是有时效性的,仲裁的时效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劳动争议当事人不行使申诉权,申诉权因期满而归于消灭的制度。法律为行使申诉权规定了时间界限。《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该条中的“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期限届满,即丧失请求保护其权利的申诉权,仲裁委员会对其仲裁请求不予受理。《劳动合同法》中对申请仲裁时效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目前,申请仲裁的时效仍然按劳动法的规定。【理解与适用】当事人应在60日内提出仲裁书面申请劳动者在发现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及时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超过诉讼时效2年。但现行劳动法将申请仲裁的时效定为60天,这直接导致很多劳动者因为过了申请期而无法主张自己的权益。因此,全国人大正在起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这部法律中可能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作出新规定,这将有可能延长申请时效。而根据草案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6个月,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此外,本案中,用人单位其实一家是夫妻两人经营的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许多漏洞,诸如考勤账册混乱、报酬分配不规范等,对于将电话呼叫转移至员工家中的做法也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因此,劳动者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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