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欠薪调解协议可申请支付令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作者:大江网-新法制报 动态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 日期: 2008-03-29 17:35:02
导读:
核心提示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将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今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等涉及劳动者根本利益的劳动仲裁案件,将打破“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模式,实行“一裁定音”。此外,这部法律还有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仲裁时效延长为一年等诸多亮点。 为了让广大劳动者更好地理解这部法律,本报记者邀请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吴萍和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学峰为读者进行详细解读。 部分案件可“一裁定音” 关联条款: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原有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调一裁两审”制做了重大突破,规定特殊情况下(追索劳动报酬等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的行为。 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有所增加 关联条款: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解读:考虑到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在掌握证据方面通常具有优势地位,此条的规定将彻底解决用人单位“有证据不提供”的问题,譬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规章制度等,对劳动者举证责任上的照顾将有力的遏止不法用人单位的恶意规避行为。而在另一方面,一旦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发生遗失毁损,用人单位也将承担不利后果,这也间接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仲裁时效延长为一年 关联条款: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另外,如果存在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等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读:李学锋介绍,《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60天,实践当中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件败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超过了仲裁申请的60天仲裁时效,本条将在原有60天基础上延长到1年,这将为劳动者带来更多的操作空间,而涉及劳动报酬争议则可以延长至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这也是立法对于劳动者“生存权”的关照。 特殊调解协议可申请支付令 关联条款: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解读:本条规定了与劳动者生存所须密切相关的“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经济补偿或赔偿”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实践当中许多争议案件久拖不决,劳动者一方面迫于生计急需用钱,另一方面却还要应付官司,本条规定有力的缓解了此种冲突,劳动者可以直接申请支付令而无须经过仲裁中间环节,减少了维权成本。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关联条款: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解读:本条直接减少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经济负担,然而其引导宣传作用将大于“仲裁成本降低”的结果,立法将间接鼓励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积极主动维权,对违法用工的用人单位形成压力,迫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从另一方面也起到减少执法成本的作用,是立法引导作用的重要表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整体上以“减少维权成本”“降低社会成本”为立法核心来体现对劳动者的保护,特别强调对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权”的尊重,将极大的促进劳动者法律民主意识的觉醒,推进劳动法制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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