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谁为个人举报撑腰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作者:人民日报 动态来源:人民日报 日期: 2008-03-29 17:33:30
导读:
安全生产,说到底还是尊重生命。 将于2月1日实施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明确,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法律赋予个人直接举报的权利,无疑为安全生产打开了一扇监督之窗。 安全事故频发,凸显安全监管制度的缺陷。不少事故从发生到真相被揭露,再到善后处理,都要走过这样的“程序”:事故发生,隐瞒实情,媒体曝光,严肃查处,停业整顿。更让公众失望甚至愤怒的是,上起事故刚被严厉查处,下起事故又钻进了这个怪圈。 “隐患险于明火”。隐患不除,事故不绝。据统计,2007年我国共发生各类安全事故50万多起,死亡10万多人,特别是发生了7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安全生产如何变被动为主动? 预防比惩罚更高明,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认为,这是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它也是我们避免一切高风险社会活动的好出路。以生命为代价的经济生产就在此列。 “人员少,监管能力有限”是我们面临的现状,增加人员,扩充队伍,是改变这一现状的方法。但更重要的是要让更多的“眼睛”紧盯这些安全隐患,在新规定中强化个人直接举报权的规定,正体现了这一方向,也使公民对于安全生产领域监管的参与向前迈进了一步。 有了公众的参与,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才能更有力量。 一方面,新法规定,监管部门受理举报后应“立即组织核实”、“立即移送”。面对安全隐患,政府刻不容缓的严查姿态,无疑是对举报者莫大的鼓励。可以想见,当举报查证属实,责任人受到处罚时,自然可以鼓舞更多人参与到安全生产的监管中。 但另一方面,趋利避害又是人的本性。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对于举报者而言,往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还常要搭上时间和金钱。对举报人提供可靠线索付出的辛劳,惟有给予有力的保护和适当的经济补偿和鼓励,才能使个人举报成为政府监管的“千里眼”。 在山西临汾,洪洞“12·5”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后,当地政府出台重奖举报制度。自2007年12月13日到31日,不到一个月时间, 6起被隐瞒不报或未被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或隐患被知情者举报。 保护个人举报的机制是公众参与和监督的基本保障。而奖励和补偿体现的不仅仅是金钱,更多地体现一种态度。 在新法里,我们尚未看到政府监管机关对举报人的报偿及保护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怎样保障和激励公民把可贵的举报,顺利传到监管部门耳朵里?我们期待下文。(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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