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三角洲外来女工与外资企业、当地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作者:谭深 动态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日期: 2008-03-29 17:28:59
导读:
流动的女工与流动的资本在珠江三角洲聚合,与当地社会一起,形成了资本、外来工及当地社会这三方的关系。本文重点分析了外来女工在这一关系中的位置,指出,在这三方关系中,外来女工相对于资本,她们只是廉价劳动力,她们的权益等社会利益由于工人与资本的对话能力太弱而往往不能实现;相对于当地社会,她们是外来人,在工人与外资企业发生冲突时,当地社会不能给外来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尽管近年省、市政府通过立法、建立常设机构、定期检查等方式使对外来工的管理和权益保护逐渐制度化,但由于更低级别的基层政府事实上是地方利益的代表,这一制度化努力遇到障碍。一、境外资金的进入和外来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珠江三角洲的对外开放是80年代设想的中国“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地”这样的对外开放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广东由于得“先行一步”的政策优惠,又占据与港澳交通便捷、文化相融的优势,进入中国大陆最早、数量最大的港资,集中在珠江三角洲,使珠江三角洲成为最早与国际资本接轨的前沿。从1978年之后中央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广东省和各级政府一方面对农村和农业政策实行了改革,如1979、1980、1984年陆续实行土地承包制、农产品购销体制改革和“贸、工、农”生产方针,使珠江三角洲的农业向高效和加工出口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不失时机地向中央政府提出利用广东滨临港澳的优势,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构想。1979年得到中央同意,与福建省一同获得对外经济活动的特殊政策和优惠措施。主要是变中央统收统支为地方财政包干和出口创汇部分留成(高尚全,1991年,第54页);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广东省人大通过的设立深圳、珠海、汕头3个经济特区的决定,其中深圳和珠海在珠江三角洲;1985年国务院又划定了沿海三个经济开放区,其中之一是珠江三角洲,采取了与经济特区相似但程度略低的优惠政策。这些特殊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吸引外资以搞活经济,采取的措施主要一是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自主权,如制定经济法规、对外项目审批等;一是给予前来投资的外商以较多的优惠,如减免税收、简化出入境手续、劳动力一定限度(按当地有关规定)的自由雇用等(《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0年;高尚全,1991年,第54-56页)。中央对广东省、省政府对各级政府的“放权让利”,极大地激发了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办工业的积极性。特别是镇和镇以下(乡、村)基层政府,一般都设经济发展总公司,公司总经理多由镇长、副镇长担任,直接参与经济决策,一方面为本地乡镇企业联系和担保贷款、一方面组织招商,吸引外资。根据统计,1980年,珠江三角洲实际利用港澳台在内的当时的境外资金1.01亿美元,1985年7.36美元,是同期国内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1/3左右;到80代后半期以后,外资比重上升,1994年实际利用外资83.63亿美元,已近同期国内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综合处、广东省统计局综合处,1995年,第5页)。从广东省来讲,不仅仅是吸收外资最多的省份,而且比较其它省市,是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省份。从1979-1992年底,广东使用外商直接投资和通过“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企业使用外资共占利用外资总额的70%,而全国除广东外其它省市相应比例重是38.6%;外商在广东投资行业的重点是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由此广东在“三资企业”的就业人数也最多。1990年,全国注册的“三资”企业数是25389个,广东省是12232个,在“三资”企业就业的人数全国有325.8万人,广东省是171.4万人,两者大致占全国的一半左右。有研究者得出结论说,“可以认为,在全国举办的”三资“企业,1990年之前大部分在广东。”只是到了1992年以后,各地掀起了带有行政色彩的利用外资高潮,广东的比例才有所下降(吴经邦,1994年)。此外,外资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来一补”企业,上交的厂租、工缴费都是外汇,而且数目较大。如1993年底广东省镇村集体企业上交当地政府的费用是21.16亿人民币,同年“三来”企业上交的工缴费是19.98亿美元(省乡镇企业局提供),如果政府提取其中20%的话,仅工缴费一项,所得也会超过集体企业上交。从某种意义上说,外资的进入对广东省主要是珠江三角洲的经济起飞起了决定性作用。珠江三角洲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产业结构的变化,当地农村劳动力的结构也发生巨大改变。发展初期,首先是大批农民“洗脚上田”,进入二、三产业。到1985年,珠江三角洲已有51%农村劳动力转向二、三产业(广东省统计局,1995年,第174页)。这些转移出来的农村人有的进入城镇做工经商,有的进入本地乡镇企业,早期外资企业也吸收很多本地人。到80年代中后期,珠江三角洲最发达地区经济已具相当实力,一些本地人逐渐离开“打工”工作,开始了第二次职业转移。比如进入社区的管理层,成为私营企业主,个体经商,从事金融、信息等中介服务工作,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等(谭建光,1996年)。本地人不愿做的苦赃累的工作,收入低的工作,逐步让位给外来的劳动力。外资企业特别是“三来一补”企业,绝大部分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需要更多的劳动力,这使珠江三角洲出现劳动力短缺。而且,这些外资企业一般管理严格,工作辛苦,也不是本地人愿意干的。于是,与外资的进入同步,珠江三角洲以外地区的本省农村劳动力,后来周围省份以至四川等远距离省的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珠江三角洲成为全国外来劳动力最多的地区。外来劳动力的进入,在本地原有的城乡有别的劳动力市场外又形成一个事实上的外来人劳动力市场。这两个劳动力市场是割裂的,外来人的劳动力市场一部分是由外来劳动力与外资构成的,另一部分是“非正式”的劳动力市场(李若建,1994年)。两个劳动力市场的差别主要表现在,本地人主要从事的多是与“地租”相联系的职业(王小强、王汉生,1995年),如发包耕地、出租住房、个体经营、企业管理者、治安管理等需要本地人事关系的工作,做工人、服务人员的很少。即使进工厂,也是在待遇比较好的工种。而外来劳动力从事的多是与体力和耐力相连的工作,在外来工主要的集中地之一东莞市,劳动密集型的外资企业的工人几乎都是外来工,其它地区也大致如此。而镇属以上、规模比较大、待遇比较好的集体企业很少有外来工,特别是外省的外来工,即使有,也集中于本地工不愿从事的工种。我们调查的外来工在外资企业的超过一半,另有近1/3在本地私营企业。与传统的劳动力市场理论不同,珠江三角洲外来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并不仅涉及劳动力和资本两个因素,而是三个因素:资本、劳动力和流入地。外资只是借助于珠江三角洲的土地、政策等因素,并没有吸收大部分的本地劳动力。珠江三角洲在一定程度上是为外资和外来劳动力,提供了一个结合场所(李若建,1994年)。这样一种结构和关系,是我们在分析外来工的流动时必须要考虑的。进一步看,外来劳动力市场又是分性别的劳动力市场,首先这个外来劳动力市场的主体是女性,这与国内各城市和地区外来劳动力的性别结构是非常不一致的。一般来说,都是男性比例高于女性,国家劳动部和农业部对农村劳动力外出的调查都显示,外出的劳动力中性别比例基本在2:1(男:女,下同),而在珠江三角洲,这个比例正好反过来1:2.在一些外向型经济发达的地方更是如此。比如深圳市,1996年外来农村劳动力129万,其中女性83.6万,占68%(访谈时深圳市劳动局提供)。我们调查时,所访问的地方政府都认为当地外来工中女性要占到6成。其原因一如前述,大量的外资企业是劳动密集型的加工装配企业,以招收外来劳动力中的年轻女性为主。这样的劳动力市场需求造成了外出农村劳动力的分流,年轻的女孩集中在珠江三角洲。其次,外来工分布的企业所有制也有性别差异。从我们的调查也可看出,进入珠江三角洲的男性更多地在本地私营企业(36.7%),女工更多地集中在外资企业(62.1%)。其次,分性别的外来劳动力市场还表现在外来男工与外来女工在职业上的差异。我们调查对象中,女性在技术工种和文职人员的比例远低于男性,一般工人的比例又大大高于男性。在珠江三角洲,有“女的比男的好找工作”的说法,我们调查的外来工自己也这样认为,这是事实。但是如果看到女性大量集中在外资企业的流水线上,又可以说,女性“好找”的都是那种不需要技术、工作时间长、低工资的劳动密集型工作。换句话说,正是外资企业需要大量低技术的廉价劳动力,才提供了农村女性的工作机会,吸引了几百万外来女工云集在珠江三角洲。二、廉价劳动力:外资企业中的外来女工80年代,香港和台湾地区经过经济的持续增长后,出现了劳动力供求紧张的状况,表现在失业率持续下降,雇员工资水平上升,劳动密集型产业成本上涨,迫使这些产业向劳动力低廉的国家和地区转移。珠江三角洲当时正是利用了这一机会,吸引了以香港和以港澳资金形式投入的台湾为主的境外资金的。外资大量进入珠江三角洲,除了优惠政策的吸引和地理位置邻近外,极为廉价的外来劳动力特别和更为廉价的女性劳动力无疑是重要的因素。1985年初,香港制造业平均月工资为4643港元,合当时的人民币2202元。而1986年,港商对珠江三角洲“三来一补”企业职工所付工缴费每人每月仅约154元人民币(赵建华,1992年)。有关专家认为,从1979-1996年,港商在珠江三角洲所办企业仅工资一项,就为港商节省成本2000亿港元(中央电视台1997年3月24日晚“中国新闻”)。这一点外资企业是相当清楚的。1993年广东省城市调查队访问了制造业的362个“三资”企业,有近60%的企业将“充沛的劳动力资源”作为到大陆办厂第一位重要因素(广东省统计局,1993年)。从外来女工的收入水平来说,我们调查有53.6%每月收入300-500元人民币(1994年),但是有1/3以上不足300元。这样的收入不用说比资本来源地,与当地职工月工资(1994年713元。-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综合处、广东省统计局综合处,1995年)和农民年纯收入(3155元。-出处同上)也是不能比的。在珠江三角洲这样的地方生活,有2/3的人要消费掉收入的50%以上,一半的人在我们调查的前一年(1993年)寄回家乡的钱不到1000元。我们的研究中采访的一位陕西籍22岁女工,到东莞市后第一家工厂是中港美合资的玩具厂,“待遇很好,但工资不高”,“待遇好,主要是他们很理解工人,住的是楼房,房租每月4块钱”,“我每月(收入)100多到200元,在厂里属于一般情况,最高的可能有300元。”过低的工资终于使她离开了其他条件还算好的厂,来到另一家港商独资针织厂,这家厂居住条件极为恶劣,但每月净收入能有400元。为了寄钱帮助家庭,并且支持自己学习电脑,她决定留在这厂了(屈宁采访)。象这样的情况并非个别,同样在东莞,我们采访的一位来自湖南的女文职人员,来到东莞后转了3家厂,每家工资都很低。采访时她已被一家工艺厂港方聘为文职人员,一天工作12小时,工资最高650元。属于中方聘的做同样工作的,只有400-500元。流水线女工比较高的工资一月大概300元,其中40%是加班费。正常工资不到200元(屈宁、王红采访)。作为廉价的劳动力,外来女工们面对的不仅是低工资,还有延长工作时间(往往每天工作9小时算是正常工作时间)、强迫加班(每星期不能保证休息一天)加点(连正常工作时间一天工作10-12小时),不愿加班算旷工。许多对外来女工的调查都指出类似问题,我们的调查也不例外。一半以上的企业不能按规定为外来工购买社会保险,少量企业工伤的医疗费也不给报销,80%以上企业没有女工孕产期福利待遇。劳动安全是近些年外资企业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在历年以政府为主组织的劳动用工大检查中,都查出一些企业安全隐患。《中国妇女报》记者在调查了福建省莆田市部分三资鞋厂有毒气体严重危害女工健康生命,愤怒地指出,自从1984年以来莆田的三资鞋厂赚走的利润足有数十亿,就是不愿从鼓鼓的腰包里掏出不到1%的钱搞净化治理。(《中国妇女报》1996年1月6日)我们的调查中工人的自我感觉是,有1/3左右的人认为粉尘、毒性、噪音、通风、高温、作业空间状况有严重问题。对于工作、工资、劳动安全、生活、厂方管理方面的不满意,有不少外来工能忍即忍,怕丢失他们的工作。但有为数不少的人“以脚投票”,流动到另一家厂。在珠江三角洲,外来工的流动率是比较高的,工人的主动流失,对企业很不利,因为有一半左右的工人进厂前后经过了程度不等的培训。为了避免工人“跳槽”,企业采取了各种办法。主要的有,扣押金,做够一定期限再返还;延长工资发放期限,每月只发生活费,累积到年底发齐;扣押身份证等使工人失去行动自由(如果外出时遇到当地“治安队”检查,就要被关押或罚款)。可是如果是企业想辞退工人,外来工就没有任何反抗能力。尽管政府一再强调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招工要签订约束劳资双方的劳动合同,但在我们调查的1994年,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到1/3,所签订的合同也基本是老板说了算,或者只是走形式,没有实际效力。令我们惊奇的是,有的外来工(主要是男工)也不愿意订合同,他们说这样只会使他们连辞工的自由也没有了。令外来工最不能忍受的是克扣工资和拖欠工资,因为这是“一走”而不能“了之”的。在“三来一补”性质的工厂,拖一个月发工资是常有的事,问题是有的拖欠2个月以上。有些工厂随意制定苛刻厂规,稍有违反就罚扣工资。有的外来工不堪忍受就去投诉,由政府出面解决。据报载,深圳和珠海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数量最多的就是拖欠工资。(《经济日报》1995年12月18日,12月25日)也有的工厂外来工就罢工了。1994年我们在中山、珠海和深圳调查中听到几起罢工事件。皆起因于外资老板拖欠工资,有的几个月不发。全厂大部分工人参与了罢工行动,事情闹大了,政府出面给企业施加压力,外方老板不得不接受工人要求。但是带头的人要么自动离开该企业,要么会被企业以各种理由炒掉。比如在中山市,一位调查员(中山大学学生)笔记写道:该厂是私人制衣厂,工人80人,“前段时间就罢工过,原因是老板好几个月不发工资;后由5名四川工人发起罢工,其中一人被老板欧打致伤,4人被解雇,……结局是当天下午发了一个月工资”。1995年我在深圳市某镇外来女工宿舍,听到工人向同去的区工会主席诉说,该厂(日资独资)已有两个月不发工资,3个月不发加班费。我们离开后,其中一位广西籍女工给我写信说:“10月21日我们再一次罢工。21日早我们全厂员工打好卡回到车间座位上,坐着不干活,一整天都是这样,第二天上午也是这样。厂里开了一个会,但是没有说服员工。不知道是谁打电话到劳动局,下午劳动局的负责同志来解决问题了。就于10月23日发下我们三个月的加班费,10月31日发9月份的工资;工作时间略有改变,以前我们一个月要上26天班,现在改为一个月上23天半的班,其余的工作时间全部算加班。”但据我们所知道的,罢工的组织者很少是女工,女工们虽然有强烈的不满,但是以忍气吞声为主,即所谓“老实”“听话”,这也是外资老板愿意雇用女工的原因之一。在外来工与企业之间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工会的情况怎么样呢?在省里我们采访了总工会一位负责人。据他讲,在乡镇企业工会是富有挑战性的工作,一方面,乡镇企业工会干部绝大多数是兼职,不拿老板工资,“老板怕你”,这工作比国有企业有前途;另一方面,组建工会是艰苦的。集体企业通过原有行政手段可以解决,要在外资企业建工会就不容易理顺,有的老板不让上级工会派的人进厂。镇工会要通过村经济发展总公司找来由他们委派到企业的中方厂长,再由中方厂长说服外商。但是镇工会没有那么大权力,往往还要由政府出面。中方厂长在说服外商时也会遇到障碍,有的外商不同意厂工会就不能建立。建立起来工会主席由中方厂长兼任。除了外商对工会本能的戒心之外,还有的外商对大陆的做法不接受。比如要求企业建工会,却要老板付会费,认为简直是荒唐,他们说宁肯拿这笔钱给员工旅游、办卡拉OK.另一方面,经过艰苦努力建立的厂工会的影响目前并不大,我们的调查中只有不到15%的外来工认为所在工厂有工会。外来工若有了麻烦除了亲友外,很少有人想到找工会,倒是有部分人会找厂方帮忙。三、当地社会与外来女工80年代以来,中国的人大和政府就调整外资企业中的劳动关系,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其基本原则有:1、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2、劳资双方平等互利原则;3、尊重国际惯例原则(常凯,1995年,第161页)。关于经济特区、开发区等条例中也贯穿着有关条文。1990年,中国又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44号公约《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意味着中国承认并承诺了平等协商的“三方原则”,在劳资双方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中,政府居中,兼顾双方利益。近年外资与外来劳工之间频发的冲突,特别是一些被称之为“恶性事故”(如几起工厂大火、楼房倒坍)、“突发事件”(大规模罢工)的事情比较多地发生在珠江三角洲,使政府和当地社会受到很大震动,保护外来工权益作为非重视不可的问题促使政府提上工作日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各市特别是经济特区深圳市和珠海市,规范协调劳资关系的制度化过程在全国是走在前面的。主要表现在基本形成体系的劳动立法,各级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机构设立,劳动用工检查形成制度,等,并且在做法上与国际惯例接轨,在全国创造了一些经验。在政府和原有的组织中也不乏有正义感、有同情心的人,1993年我们访问深圳市劳动监察大队,她的创始人和现任副大队长都是来自内地的女性。访问时,她们都表现出对外来女工强烈的同情。副大队长对我们说,有些外商很蛮横,说,我不懂你们的劳动法规。她回答说,不懂不等于就不执行,你到任何地方办企业都要遵守法规。93年10月,以劳动局为首在全市进行了“拉网式”的“维护劳务工合法权益大检查”,她们正忙着对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但是,珠江三角洲外来女工权益受侵害的事情仍屡屡发生。就在深圳市劳动大检查过后不足一个月,在葵涌镇致丽玩具厂(港商独资,“三来一补”企业)就发生了一场近年最大的火灾,有87名工人(其中85名外来女工)死于大火。全国总工会调查组结果是,9个月之前,深圳市消防整治小组已经发现该厂火灾隐患严重,提出13条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在这种情况下,中方厂长和镇政府做了什么呢?中方厂长(由村经济发展公司派出)协助港商贿赂整治小组,骗取整改验收合格证。镇政府则写信给整治小组,说“如不发给(合格证),将会影响葵涌镇的经济发展,港商将会集体上访,直接向市政府投诉”(工人日报,1993年12月26日)。以上举的只是一个极端恶劣的例子,但是像以中国法律约束、限制外商,会“影响投资环境”“吓跑外商”的想法在镇和镇以下基层政府中决不是个别的。中山市政法委就曾批评过该市“某些镇区和主管部门领导”对外来工问题不重视,不过问。“有的甚至说,这个要安全,那个要权益,哪里还有投资环境;外来工的权益提多了,会吓跑外商,影响地区的改革开放。”(中共中山市委政法委员会,1994年,第148页)从中可以看出,法规和政策的制定(由上级政府)与执行(由基层政府)之间差距较大。作为地方基层政府“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创一代政绩”,这个“一方”是当地社区,最大的“政绩”是经济发展。所以,基层政府真正关心的是当地社区建设和居民福利,同时政府和当地人也清楚投资者与自身的利益直接相关。而且越是基层的政府,这种利益关系越明显。虽然他们比政策制订者更早地意识到当地经济发展已经离不开外来工,我们采访的镇(区)一级政府,几乎都说过:“没有外来工,就没有我们经济发展的今天!”但是外来工毕竟是外乡人,当地政府对于他们没有责任,当外来工与企业发生矛盾时,很自然地倾向于企业一方。更进一步的问题在于,由于地方政府事实上是一方利益的代表,“居中”是很难做到的。形成当地人(以当地政府为代表)、外来投资者、外来劳工这样的利益关系。在这个利益关系中,平等协商、平等互利的三方原则缺乏基本的前提——平等,外来劳工(特别是缺乏反抗能力的女工占大多数)显然处于弱势地位。我们知道,在一个以血缘、地缘关系组成的社区里,尽管女性处于较低的地位,但是仍然可以得到来自家庭和亲属的保护;而在中国城市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中,不存在资方、劳方各自的主体地位,劳动者的权利特别是对女性的特殊保护是由国家和企业代为行使的。珠江三角洲的外来女工,由于她们农村人的身份,从来没有进入计划体制,也没有能够得到这一体制的照顾;作为流动者,她们脱离了来自家乡社区的保护;作为外来人,她们不但难以进入流入地社区的保护,而且往往受到当地的歧视。尽管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法律法规都体现了平等,并且多有强调妇女的权益,但是正是由于这样的制度性障碍,使得法律的落实遇到很多困难。四、结语经过10余年高速发展,到90年代中期之前,广东省及珠江三角洲的政策优势已经不再存在,外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开始向珠江三角洲以外地区扩散,外资的投向也开始向北移,有的移向其他国家。从1997年开始,全国沿海地区外商直接投资比上年全面下降,其中广东降幅最大达80%(中国信息报,1997年6月9日)。近期中国加入WTO 在即,中央开发西部战略出台,更加剧了广东等原有的发达地区的紧迫感。这样的形势将会如何影响本文论述的三方关系的变化,应是一个需要密切关注的问题。事实上,随着外资成分的改变(比如跨国公司更多的进入),外来劳工的成熟(比如组织化程度的提高),以及社会参与主体的多样化(比如深圳等地专门为外来工打官司的律师的出现和所引起的广泛的社会反响,各种为外来工、打工妹服务的机构涌现),等,即便原有的三方关系没有实质性的转变,这些新的因素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当然,这是另外的文章的题目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数据资料除说明外,均出自作者参与的1994年6月对珠江三角洲外来女工的调查。该调查由福特基金会资助,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课题组和中山大学部分师生共同完成。调查涉及6个市所辖的9个镇/区,共取得有效问卷1021份,其中包括25.3%的男工。根据调查结果,珠江三角洲外来工(男女差异不大的算总体)平均年龄22岁,众值20岁;受教育程度见文中;84.6%为未婚者;流出地(户籍所在地)依次为湖南、四川、广东省其它地区、广西、江西、湖北、安徽等。详述见“外来农民工”课题组:《珠江三角洲外来农民工状况》,《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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