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自由化与劳动权利的保障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作者:成之约 动态来源:台湾政治大学劳研所 日期: 2008-03-29 17:26:07
导读:
前言所谓「贸易自由化」,简言之,系指在关税调降和非关税贸易障碍排除与市场开放和国民待遇等保障的情形下,国家与国家之间商品、货物、资本和劳动力可以自由移动。然而,不可讳言地,随着贸易、投资的自由化,商品、资本与人力资源的自由移动势必会影响到劳动市场的发展,进而也影响到政府劳动政策与法制的走向。一般而言,在「贸易自由化」的影响下,吾人可以观察到以下的发展趋势:一、国际分工的趋势更加明显;由于关税调降和非关税贸易障碍的排除,国外商品的进口势必会对以内销市场为主的产业造成竞争上的压力。结果,产业或资本的外移变成因应竞争压力的策略之一。因此,很显然地,以台湾为例,在「贸易自由化」的影响下,吾人可以观察到台湾对外投资或对大陆投资金额与比重的增加趋势。二、配合着海外投资的增加,以及基于服务业贸易总协议有关「自然人移动」的规定,前往海外工作的人数也会相对的成长。 三、由于「贸易自由化」的影响,产业结构及其就业人口的比率也会随之受到影响。根据近来有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影响评估结果,不论这些研究所设定的经济成长率条件为何,在在都显示因为贸易自由化的冲击,农业和工业等产业对人力的需求都或迟或早呈现出减少的趋势。唯独商业、服务业是例外的,运销服务业和其它服务业因为贸易自由化的影响而呈现人力需求持续成长的趋势。若进一步分析贸易自由化对于男、女性劳工的就业冲击,男、女性劳工皆因为商业与服务业对于人力需求的成长而受惠;其中,女性就业扩张的程度要高于男性就业扩张的程度。总而言之,在「贸易自由化」的浪潮下,当资本或产业外移成为常态,当产业结构也持续朝商业、服务业方向扩张时,相对应的隐忧也因而产生。换言之,在「贸易自由化」的浪潮下,无论是资本输出国或资本输入国劳工的权益该如何确保? 「劳动权利」保障的趋势事实上,相对于「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也有其它令人欣慰的发展趋势,即对于「劳动权利」保障工作的推动。 对于劳动权利的保障,可以说是国际社会整体人权保障中重要的一部份。在近代国际社会中,几项著名的国际人权文件都透露出对于劳动权利保障的企图。这些文件包括人权宣言、国际民权及政治权利公约和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等。 事实上,国际社会对于劳动权利保障工作的推动起步甚早。早在十九世纪中叶以后,俾斯麦政府就分别于瑞士和柏林召开国际会议,希望透过国际协商和跨国性劳动者和工会组织来建立及推动劳动基准,以平衡日益高涨的雇主力量。但是,由于雇主的反对及当时的国际局势,这些努力并未获得实质的成果。 尽管在一九○五年于瑞士召开的国际会议中,与会成员成功地以订定公约的具体形式来达到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目的,但是,国际社会一直到一九一九年的巴黎和会,在雇主、政府与工会共同的支持下,对于劳动权利的保障才获得具体的成果。 基于凡尔赛和约中所强调的「确保及维护劳动者公平与合乎人道的工作条件」的理念,国际社会于是乎设立了国际劳工组织(ILO)。自一九一九年以来,国际劳工组织陆续针对劳资关系的劳动基准通过了多达一百七十二项的公约和建议书。尽管对于这些国际劳动基准的适用性仍有相当的争议,但是,无疑地,国际劳动基准的存在已经使得劳动权利的推动获得一参考的依据。 除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努力外,国际社会成员对于保障劳动权利工作的推动也不遗余力。大致上,国际社会成员的努力可包括以下几种做法: 一、多边协定 著名的例子有许多,包括一九五四年国际锡协议(International Tin Agreement)、一九六六年国际蔗糖协议(International Sugar Agreement)、一九七五年国际可可协议(International Cocoa Agreement)和一九七九年国际天然橡胶协议(International Natural Rubber Agreement)等。虽然,这些协议都将「确保公平劳动条件」的规定加以纳入,却都未能明确指出实际要遵守的劳动基准,以及都未在协议中针对违反者做出任何处罚的规定。在各项多边协议中,唯一对违反劳动权利规定有具体抵制行动的是「关税暨贸易总协议」(GATT)。根据「关税暨贸易总协议」第二十条的规定,缔约方可以对监狱劳工产品的输入采取单方禁止的作为,但是此项作为「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因此,尽管关贸总协对于缔约方采取单方禁止的作为仍具有相当的限制,但是关贸总协对于「强迫劳动的禁止」这项国际劳动基准的履行确实提供了具体的保障措施。 二、双边协议 虽然,透过双边协议可以避免多边协议共识不容易达成的缺点,但是,国际社会透过双边协议来达到劳动权利保障的努力,可谓是凤毛麟角。除非是双方真正存在着经济或政治的相互依存关系,否则要将劳动权利条款纳入双边协议中,实属不易。比较特殊的范例,是瑞士蜜果(Migros)公司于一九八三年与菲律宾菠萝供货商得梦多公司(Del Monte)所签订的协议。协议中不仅明确规定得梦多公司对于生产劳工必须提供超乎社会经济平均水准以上的工作条件,更对协议内容是否履行的确认及检查加以明文规定。 三、单方作为 国际社会成员透过单方作为推动劳动人权的例子,比比皆是。以美国为例,一九二二及一九三○年的关税法、一九三三年的国家工业复兴法、一九八三年的加勒比海盆地复兴方案、一九八四年的一般优惠关税制度更新法、一九八五年的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公司法和一九八八年的综合贸易及竞争法等都规定有劳动权利条款。尽管这些法案在执行上招致许多争议,但是却代表着国际社会成员对于推动劳动权利的一种企图。事实上,运用国内法做为手段推动劳动权利保障的国家并不仅限于美国,尚有其它国家透过输入禁止、征收抵销关税、征收反倾销税、取消最惠国待遇、企业惩处谈判协商、输出限制或抵制等种种手段来推动劳动权利的保障。例如,奥地利、阿根廷、西班牙和古巴等国都曾立法,针对从事社会倾销(即以监狱劳工、强迫劳动或提供劳工不当工作条件从事输出商品的生产制造)国家的商品课征反倾销税;一九五一年的欧洲煤钢联盟条约就订有企业惩处条款,针对以低廉工资做为竞争手段的企业订有处罚规定;一九七六年丹麦、挪威、瑞典和芬兰对未依国际运输工人联盟标准支付薪资的权宜船籍船舶予以抵制;以及美国于一九五五年与日本进行关税协商时,要求日本建立最低工资制度。这些例子在在显示国际社会成员推动劳动权利的企图。毫无疑问地,无论是透过多边的努力或是单方的作为,在劳动权利保障的推动上都遭遇到甚多的阻力。尽管多边的努力有着共识不易达成的缺点,尽管单方作为被批评为「民族主义的劳动保护主义」,但是,在国际社会成员的推动下,应列入优先推动范畴内的国际公平劳动基准已逐渐浮现。这些所谓的国际公平劳动基准大致上包括:结社自由的保障、组织与团体协商权利的保障、同工同酬、雇用最低年龄的规定、歧视的禁止、强迫劳动的禁止、童工的禁止、职业安全及卫生的保障等。虽然,对优先推动的国际劳动基准已获致初步的共识,但是,因为国家主权的坚持和执行方法上的缺失,以致于推动的成效尚有待加强。尽管如此,随着国际化、自由化和区域化的发展,国际社会对于劳动权利的推动也迈入了另一阶段,即「如何透过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来达到推动劳动权利的目的」。因为,根据联合国宪章,「所有的国际专业组织都应该执行联合国的目标,透过国际合作来解决国际经济、社会和人道主义问题,以及鼓励尊重人权」。因此,国际组织之间应该共同合作来达到推动人权的目的。例如,为建立国际渔业的新秩序,联合国粮食暨农业组织催促国际社会应尽速推动「责任渔业」。其中,有关渔业劳动者劳动与服务条件也都应该参考国际劳动基准,具体纳入推动的范畴。 除了国际组织之间合作共同推动劳动权利的趋势外,著名的经济区域组织也无不将劳动权利条款纳入协议或宪章之中。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议签订的同时,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三国同意签署一项劳动附约,以解决因经济整合而发生的劳动问题。此外,欧洲整合过程中所倡导的社会宪章与相关的行动方案,也都显示出多数欧洲国家企图将劳动基准与贸易相互结合的企图。 除了国际性官方组织和政府透过多边协议、双边协议或单方作为来推动劳动权利及国际劳动基准的努力外,另一项值得注意的发展趋势就是非政府或非营利组织在这方面的企图与努力。例如,自一九八○年代后期,针对耐克(Nike)及其代工厂在许多开发中国家的作为所衍生出的反血汗工厂运动,以及中国大陆奴工产品的输出美国受到工会组织及消费者团体的声讨与抵制,在在展现非政府或非营利组织推动劳动权利与国际劳动基准的努力。而在这些努力过程中,一项值得注意的就是社会责任8000的发展。因为,社会责任8000不仅凸显非政府或非营利组织在推动劳动权利与国际劳动基准所扮演的角色,也同时凸显美国政府在推动劳动权利与国际劳动基准多管齐下的企图。根据经济优先事项协会认证机构(CEPAA)网站讯息的披露,经济优先事项协会认证机构,即社会责任8000的认证机构于公元二○○一年一月获得到美国国务院三百九十万美金从事教育训练的捐助,以提升拉丁美洲、非洲与亚洲十二个国家劳工参与工作职厂基准与监督能力,进而达到对抗血汗工厂和童工滥用的目标。因此,在透过多边协议、单方作为等管道之外,借重非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显然成为美国政府政策方向之一。 在说明社会责任8000的内涵之前,首先就推动社会责任8000的组织做一些说明。虽然,实际在从事社会责任8000认证的是经济优先事项协会认证机构,但是,由于经济优先事项协会认证机构系经济优先事项协会(CEP)的分支机构,故必须对经济优先事项协会加以说明。 经济优先事项协会创立于1969年,是一个公共服务研究组织,对企业的社会及环境表现进行正确及公正的分析工作。该协会设立于纽约,同时在日本、英国、法国、澳洲、意大利、瑞典、加拿大、德国、比利时、印度及瑞士都有合作伙伴;致力于向消费者、投资人、决策者及其它企业公开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讯息。因为,一旦投资人及消费者更易于接触信息,他们就能在购买商品或投资时作出更正确的决定;而企业也可因此而运用各种资源来从事各项符合社会与环境要求的改善工作。 经济优先事项协会研究的重心是在企业活动的社会层面。包括人权、平等就业机会、关怀环境及参与社区活动。而经济优先事项协会认为,它有责任彰显这些在社会责任及环保有良好表现的企业,以做为其它企业的模范。近三十年来,经济优先事项协会挑选出具有良好道德决策表现的企业,而这些企业在市场上的表现也多优于一些宣示公民责任的企业。结果,愈来愈多的企业不仅致力于发展更好的商品与服务,更将社会责任置于商业活动的中心。 1990年代初期以来,由于愈来愈多的美国和西欧的企业提出自己的工作职场行为规约,并要求在自己及供货商的工厂中加以执行。结果,不仅造成各种行为规约的出现,更使的消费者和企业无所适从。为满足消费者与企业的需要,经济优先事项协会认证机构因而于1997年制订社会责任标准,凸显消费者对劳动条件的重视。 经济优先事项协会对工作职场行为规约做了一系列的研究,发现因为定义不明确和缺乏受过专业训练的稽核人员,企业的内部行为规约彼此间十分分歧,以致于无法有效的加以监督、稽核。为了解决行为规约不一致的问题,经济优先事项协会认证机构发展出一套工作职场条件标准和一个独立查核企业执行状况的系统。而这套标准即称之为社会责任8000,而它的查核系统系参考现行为确保品质的认证方式及其它数项国际人权专家认为具重要性的标准而形成的。 为了确保此一系统的有效性,经济优先事项协会认证机构不断地精益求精,提升查核厂商是否遵守此一标准的技术。这些技术也能协助企业发展更有效率的管理系统,以减低意外及增加生产力。为达成目标,经济优先事项协会认证机构广泛的咨询相关人员及组织,例如劳工、雇主及具有兴趣的非政府组织和工会,使社会责任8000能适用于不同的地区及文化。 许多大型企业了解社会责任的名声也是一项具竞争力的资产,并将其视为风险管理的一部份。许多非政府组织及工会也认知到藉由提供技术上的咨询及建设性的批评能够鼓励资方改善。经济优先事项协会认证机构希望透过社会责任8000及其查核系统来提升工作职场条件,并使的企业决策能符合商业与社会的需要。经济优先事项协会认证机构设立的目的,系为发展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及查核系统,而第一个发展出的就所谓的社会责任8000。经济优先事项协会认证机构对已通过认证的企业持续加以监督,以确保这些企业执行的能力。 经济优先事项协会认证机构的使命,在使企业组织能藉由以下方式履行社会责任: (一)召集重要关系人发展具有共识的自愿性标准。 (二)对遵守准则的组织加以认证 (三)增进全世界对此一标准的了解及执行。 为了发展社会责任8000,经济优先事项协会认证机构召集一个国际性咨询委员会,由来自工会、非政府组织、企业的专家组成。而咨询委员会成员的专长包括人权、童工、劳动权利、稽核技巧、供应链(supply chains)管理。虽然,由于专业的多样使的咨询委员会成员彼此间不易达成共识,但是,其成果就是一套要件严格、定义明确和实际可行的社会责任8000的产生。社会责任8000系依据国际人权的规范、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人权宣言的内容而制订,涵盖以下几个领域:童工、强迫劳动、安全与卫生、报偿、工作时间、歧视、纪律、结社自由与团体协商与管理体系等。 不论是国际劳工组织与其它国际组织相互合作的趋势、经济区域组织将劳动基准与贸易结合的企图、任何国家单方面的作为或是要求企业规范与劳动基准相结合,可以预见地,这样的趋势或发展对任何一个国家的产业、经济与劳资关系都势必造成相当的影响。 结论与建议 自以上讨论可知,在「贸易自由化」的影响下,由于资本外移或企业对外投资的增加,如何建构公平竞争条件与避免「血汗工厂」不幸事件的发生,应该是值得重视的议题。 不论是多边协议、双边谘商或单方的作为,国际社会成员已经逐步建立劳动权利与国际劳动基准保障的观念。固然,国际社会成员对于是否要建构一套广泛适用的国际劳动基准规范尚缺乏共识,努力的企图与方向已不容忽视。至少,在国际社会成员的推动下,应列入优先推动范畴内的国际公平劳动基准(International Fair Labour Standards)已逐渐浮现。这些所谓的国际公平劳动基准大致上包括:结社自由的保障、组织与团体协商权利的保障、歧视的禁止、强迫劳动的禁止、童工的禁止(雇用最低年龄的规定)、职业安全及卫生及移动劳工的保障等。 由以上的叙述可知,国际社会成员对于国际劳动基准的推动方向还是着重于所谓的「核心劳动基准」,也就是一些符合「广泛适用」原则的国际劳动基准。而属于「弹性」原则的国际劳动基准显然不是推动的重点。究其因,尊重个别国家的自主与经济发展的不同程度,以及避免开发中国家的反弹,应该是重要的原因。更何况,一旦「广泛适用」的国际劳动基准能够落实,个别国家经济发展的成果自然能为劳资双方所共同分享。 面对这样的发展趋势及方向,很显然地,我们不仅要检视哪些劳动法制未能达到「广泛适用」国际劳动基准所楬橥者,也应该检视哪些劳动法制未能反映国家发展与市场竞争现实而应该有其「弹性」者。同时,对于符合「广泛适用」原则的国际劳动基准,我们或许也应该要求进行跨国投资的企业将之列入企业管理规章与制度中,以彰显对于劳动权利或国际劳动基准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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