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真相及我们的认识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作者:谢军 动态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08-03-29 17:20:57
导读:
企业社会责任是西方20世纪以来企业管理领域讨论的一个重要概念,我国对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关注和讨论,则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随着跨国公司的进入及其产生的大量经济和社会问题而提出的。尤其是近一段时间以来,宝洁、百事、亨氏、雀巢、肯德基、哈根达斯等一批在华著名跨国公司品牌相继出现危机,这就需要我们了解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真相、澄清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误解以及认识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质。一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认为,企业作为一个商业组织,不再是可以不考虑公众利益的独立实体,“企业的经营行为必须具有社会意义,就像企业的社会行为必须具有经济意义一样。”①为此,要想获得战略主动并且确保长久发展,企业必须在关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同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这种理论推动下,跨国公司开展了广泛的社会责任运动。不可否认,一些跨国公司在社会责任方面做出了值得称道的贡献,但近一段时间来,一些在华跨国公司的实际表现同他们温情脉脉的社会责任宣传相去甚远,它们对待社会责任主要是消极性的和抵御性的,具体表现为:1.社会责任:敏于言而讷于行所谓敏于言而讷于行,是指跨国公司只是将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经营理念或者是使命陈述的一部分,在媒体或公开的场合高呼要承担社会责任,而在实际的企业行为中,却很少履行社会责任,甚至对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有关资料表明,目前,全球主要的200多家跨国公司中,都设有自己的公司社会责任标准,绝大多数公司在其核心价值观中,也将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放在重要的位置。《公司使命陈述》作者杰弗瑞·亚伯拉罕斯,在对301家美国顶级公司使命陈述的关键词进行统计时也发现,几乎每一个跨国公司都在不遗余力地倡导顾客、服务、品质、尊重、道德等责任理念。②然而,观念和行动之间的距离总是比想象的要大,这些动听的信条并非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企业文化的全部,而且往往也并未成为其行动准则。让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些反差:全球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其经营理念是“促进学习,提供机遇,要提供超越客户和员工期望的高质量服务”。但2004年7月,因中国内地员工不满长年加班、薪资不公平以及不近人情的管理方式等,普华永道爆发所谓的“集体怠工事件”;声称始终关注长期可持续的业务发展,而不是只重视短期利润,把“优质食品,美好生活”作为永久愿景和使命的雀巢公司,在今年6月,其系列奶粉被发现碘含量超标,严重威胁婴儿安全;同样在6月,一直向公众宣扬“绿色无污染”理念,作为冰激凌世界中“劳斯莱斯”的哈根达斯,其深圳店却惊爆“厕所门事件”。③除此之外,美国惠氏奶粉被限令召回,富士胶卷涉嫌走私,家乐福“进场费”风波,宝洁SK-II危机、肯德基苏丹红事件等等。可以说,在这些跨国公司响亮的宣传中没有不标榜以顾客为导向、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但在面对中国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时却纷纷走下“神坛”,行动与口号大相径庭,遭遇危机不断。平心而论,作为一个经营规模巨大、产品和销售跨越几十个国家的跨国公司,在某个国家的经营中出现一些问题可能也在所难免,但可怕的是对待危机的态度。与其所宣称的口号根本违背的是,大多数在华跨国公司在面对这些危机的时候,并没有负责任地承担起相应的后果。他们要么高高在上,傲慢不屑,盛气凌人;要么态度低调,保持沉默,企图蒙混过关;要么被动接受,敷衍了事,期待草草了结;再要么就是政府公关,媒体公关,进行“特殊沟通”。所有的这些表现,无不反映了这些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言行不一的虚伪、社会责任感的缺乏和对中国消费者的蔑视。可见,这种社会责任,仅仅是出于希望通过“美丽谎言”来蒙蔽公众,以建立公司良好形象,其实质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公司不愿也没有打算要为社会承担责任。2.社会责任:厚此而薄彼所谓厚此而薄彼,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在经营上采取双重标准,只在本国或发达国家和地区承担责任,而在发展中国家或落后国家却不承担或较少承担责任。无歧视原则是WTO的基本原则。从企业作为客体而言,其目的是为在不同国家从事国际经营的其他企业建立一个公平交易的平台;从企业作为主体来说,企业的雇员和其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应在不受任何歧视的情况下享有他们的一切权利。一个公司如果注重优秀文化和良好形象,那就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会秉承同样的原则。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主要主体,跨国公司理应遵守并践行这一原则。但遗憾的是,近年来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的歧视对待事件不断发生,与其在母国或发达国家的传统做法判若两人,似乎忘记了他们在发达国家社会中高唱的社会责任:最典型的莫过于2005年初,亨氏辣椒酱在中国被揭露含有“苏丹红”之后,先是矢口否认,否认不了了再遮遮掩掩地承认,但并不主动收回产品,直至被工商部门执法检查和商家将产品撤柜。表现出极不负责的态度。同样,在三菱越野车刹车质量问题、东芝笔记本电脑“软驱控制器缺陷”问题、卡夫食品公司的转基因产品事件等事件中,这些赫赫有名的跨国公司表现都存在问题。在发达国家,企业发现产品有缺陷往往主动召回,如果是被动曝光,也会迅速做出反应,承认和弥补自身失误,尽力挽回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但是在中国,一些跨国企业没有按照他们在本土或西方国家所一贯奉行的经营管理之道。他们对中国消费者之傲慢与其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表现形成了鲜明对比。为什么一些跨国公司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责任承担会存在歧视性对待和双重标准问题?一方面是跨国公司自身的原因,他们在经济和文化上有一种先天的优越感,加之高起点进入中国并通过强势品牌地位引导消费者,由此造成它与消费者的心态不对等,并最终导致无视中国消费者的利益。同时,资本的逐利性要求跨国公司追逐利润,反映在中国这种转型经济的背景下,就使一些公司的行为失去了经济理性。另一方面必须看到的是,中国目前还缺少对跨国企业行为的约束机制或是约束不力。一些地方和部门为了“招商引资”,怕 “得罪”外商,没有尽到自己的监管责任,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一些跨国公司的不良倾向。没有约束机制或虽有而不严格执行,光*企业自觉,是很难要企业来充分履行和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消费者的观念和传媒的舆论导向,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跨国公司在中国实行了双重标准。3.社会责任:己所不欲而施于人所谓己所不欲而施于人,是指跨国公司通过转变经营和生产方式,将本应自己承担的社会责任转移到供应商身上。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许多跨国公司的生产和经营方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传统的生产、管理和销售一体化的企业管理和经营模式正在退化,出现了一种产品或品牌的生产、管理与设计、销售及经营完全剥离的新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拥有品牌的公司不再介入生产,而是形成了通过承包、外包的方式由合作伙伴来负责生产的一种新的“生产链”。在这种生产方式的推动下,至今为止,大部分跨国公司的生产厂家都已经转移至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形成了较低成本的产品价值链组合。其中,中国就是一个主要的转移目的地,据《远东经济评论》报道说,“中国已从一个具有极强的国际化生产能力的国家变为一个巨大的‘国际生产车间’”。④这种“生产链”生产方式的出现,分化了企业和产品的直接关系,拥有品牌的跨国公司,只是对其最终产品负责,它所拥有的是品牌和形象,而不是产品本身。因此,这些跨国公司对供货商工厂中的劳动标准、工作环境和条件、安全生产和环保状况都不再直接负责。同时,对产品生产地的就业、社会发展状况更没有任何直接社会责任。这样,在资本逐利天性的驱动下,产品的生产地可以无限制地流动到生产成本最低的地方。伴随越来越多“血汗工厂”的产生,在劳工组织和消费者的要求和压力下,为了保护公司形象,跨国公司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作出的一个普遍反应是制定生产操作守则。目前,家乐福、耐克、迪斯尼、雅芳、通用电气等超过200家公司已经在我国开展社会责任审核,有些公司还在中国设立了劳工和社会责任事务部门。然而实际上,跨国公司通常既不为供货商提供如何实施生产守则的培训和咨询,也没有改变订单的要求,其结果只能是使生产守则流于虚名。如沃尔玛全球采购总部对中国企业再三强调其各种原则,除法律、薪酬、环境外,还要求供货商像沃尔玛一样将员工作为公司的合作伙伴。而2004年3月,广东东莞一家主要为沃尔玛等大型跨国公司供货的企业,却因克扣工人工资并强迫工人超时加班而被媒体曝光。可见,一些跨国公司在生产经营方式转变的过程中,只愿意将自己的道德成本转嫁给供应商,他们自己不会为自身企业的社会责任放弃一分钱的利润。因此,近年来在我国讨论得十分热烈的SA8000(Social Accoutability 8000),即社会责任标准,应该引起我们的充分注意和研究。二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主要力量,跨国公司是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起者和规则制定者,但同时,也是上述消极社会责任模式的行为主体。为什么跨国公司在社会责任问题上会表现出言行不一的矛盾?跨国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使命与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要求之间是否存在一条无法逾越的鸿沟?时至今日,关于这些问题的争论,看上去依然没有任何中止的迹象,我们无意在这些问题的讨论上增添更多的混乱。但有一点可以明确的是,以前学者们存在的有关跨国公司是否应该具有社会责任这一最大分歧似乎已经消失,绝大多数跨国公司和学者都已经承认企业或多或少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然而分歧的消失并不意味着误解也随之消失。当前,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还存在下面四种主要误解:1.从纯粹的工具理性的角度理解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是马克斯·韦伯所区分的两种主要人类理性模式,其中,工具理性是个体借以实现其精心计算的短期自利的方式;价值理性行动则取决于对真美或正义之类较高等级的价值。⑤从工具理性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这种观点依然没有摆脱以亚当·斯密“经济人”假说为基础的传统西方经济学对企业的界定,坚持认为企业存在的目标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不过是将其作为保证企业长期盈利的工具和手段。这一认识的误区在于,似乎只有假定跨国公司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实体这一唯一前提,才能使企业行为具有可预期性和合乎逻辑性。不可否认,跨国公司作为一个经济组织,不等于社会和政府,与公益组织和权力部门也有着很大的区别,它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其利益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其发展的根本目标在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保证自身的生存状态,这一点是先决性的,是不能因为强调社会责任而忽视的重要内容。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跨国公司作为一个社会存在物,它从产生的第一天起,就必然面对着双重责任:既要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利益,同时又不可避免地在与社会、市场和人的交往中面对社会,从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得益,同时也必须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负责。因此,跨国公司作为社会的一份子,不能仅仅将承担盈利之外的社会责任庸俗地理解为一种为了长久盈利而使用的时尚工具,而应将其理解成为了一种共同的社会目标而努力的价值追求。正如涂尔干所说:“经济功能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它们只是社会生活的一个器官,而社会生活首先是各项事业的和谐一致的共同体。”⑥2.把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等同于经济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区分,是早期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据以提出和构建的基点,也是早期传统理论的信奉者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倡导者之间展开“论战”⑦的出发点。长期以来,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支持者也都是将单纯的企业经济责任作为其“对立面”来加以反击的,可见,这种反击前提上就预设了企业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各自的差异性和存在的独立性,企业经济责任不应也不能被企业社会责任所吸收和包含。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争论的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济责任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许多学者试图建立一种企业对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如理查德将企业经济责任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认为“企业的社会使命并非单纯来源于法律,其所承担的一般社会职责,即提供丰富的高质低价产品,事实上也是一种社会职责。”⑧弗里德曼则干脆将企业经济责任等同于企业社会责任,认为“企业仅具有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它的资源和从事旨在于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⑨受国外理论的影响,近年来,国内许多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探讨者认为,跨国公司利润与中国社会的福利存在一种正相关关系,跨国公司对利润的追求也具有社会功能,其利润最大化也就意味着对我国社会福利贡献的最大化。虽然我们并不否认,跨国公司为社会提供优质低价的产品,确实也尽到了自己的一份社会责任,但显然不能简单地将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等同于跨国公司自身的经济责任,混淆了跨国公司社会责任与其经济责任的界限,模糊甚至掩盖了跨国公司社会责任与其经济责任的冲突,也使调和或解决这种冲突的努力可以轻易被忽略。将跨国公司经济责任归入社会责任的论调,与其说是对当前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不如说是对跨国公司利润最大化鼓吹者的妥协,值得我们予以澄清。3.认为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就是SA8000如前所述,经济全球化带来了跨国公司经营和生产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产生了一种新的“生产链”生产方式并进而催生出许多“血汗工厂”,在这种“生产链”中,拥有品牌的跨国公司因受益最大而倍受指责和批评。在这种背景下,为保护公司形象,回应劳工组织和拥有“货币选票”的消费者的呼吁,跨国公司纷纷制定供应链行为准则和生产守则。作为“国际生产车间”和“世界工厂”,中国在成为众多跨国公司投资青睐的同时,也受到了来自跨国公司生产守则和其他社会责任标准的约束。需要说明的是,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绝不仅限于针对供应商的生产守则的制定和推行,还包括对消费者、社会公众、政府等多个相关利益者的责任。但就当前我国的实际来说,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推动,主要是以社会责任标准作为其实施和验证的工具和手段。目前,国际上有关社会责任的标准数量繁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类:其一,通过代表制程序制定的政府及政府间组织的标准,如联合国劳工组织公约、联合国人权宣言等;其二,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民间标准,如道德贸易行动准则(ETI)、社会责任标准(SA8000)等;其三,各类跨国公司如耐克、宜家、阿迪达斯等自身制定的供应链行为准则。具体到SA8000,它是由美国民间组织——社会责任国际(Social Accoutability International,SAI)制定的一个以保护劳工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工权益等为主要内容的标准管理体系,主要涉及童工、强迫行劳动、健康与安全、自由结社及集体谈判权、歧视、惩戒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等9个方面的内容。SA8000不同于国际通行准则ISO9000和ISO14000,作为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标准,尽管SAI一直致力于将其纳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认可联盟(IAF)系统,但均遭拒绝。同时,SAI也一直在努力寻求政府和跨国公司的支持,但至今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政府要求强制执行其标准,也没有几家跨国公司认可其效力。由此可见,SA8000到目前为止仅仅只是国外民间机构从维护人权、改善工作环境出发,而提出的一些要求企业达到其制定的社会责任标准,其在整个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有限,我们不能将其等同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这种误解不仅会为某些商业机构借机进行社会责任认证提供舆论环境,还可能为某些国家建立国际贸易新壁垒提供借口,同时,也会在事实上导致跨国公司真正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范围的缩小。4.认为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是其自发的道德自律与“生产守则”运动相关,跨国公司运用它迫使供货商遵守劳动标准和环保标准,客观上推动了我国相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跨国公司推行“生产守则”的行为,成为了跨国公司本身承担社会责任的标志,这很容易使人产生跨国公司仅仅是出于高尚的动机才这样做的错觉。同时,出于对亚当斯密单纯“经济人”假设的修正,现代经济学一般认为企业不仅是“经济人”,还应当是“道德人”。但人们往往将“企业应当成为‘道德人’”这一价值判断误读成“企业是‘道德人’”这一事实判断,而出于对自身形象的塑造和追求,跨国公司往往又采取一些诸如捐赠、扶贫、关注青少年成长等公关行为,这就更容易让公众产生作为“道德人”的跨国公司,其社会责任行为是自发的道德自律的结果。实际上,我们知道,不管是“生产守则”运动还是企业慈善行为,跨国公司往往有着实实在在的利益动机。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行为,大多数不过是社会运动迫使企业按照社会大众的共同价值观所形成的道德准则行事的结果,而不是企业自身道德自律的产物。当前,我们固然应当倡导跨国公司自愿、自觉地履行社会责任,我们也可以发现一些开明的跨国公司自觉地在采取社会责任行动,但我们不能就此忽视他们采取这些行动的出发点和动机。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说到底是利益关系的产物,因此,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必然是随着社会条件的演变而演变,并不仅仅取决于企业自己的理念。片面地将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解成其自发的道德自律,不但掩盖了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本质,还会使我们放弃建立必要的、强有力的社会责任约束、保障机制的努力。单纯地寄希望于跨国公司的“良心发现”,是不牢*的,也是危险的。三跨国公司一方面试图建立自己负责任的高大形象,一方面又力图逃避本应自己承担的社会责任。而作为社会公众,由于各方面原因,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又存在种种误解,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弄清楚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质。我们认为,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质是企业利益相关者对跨国公司利益实现机制的重构。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今天的企业被认为是一个多功能且具有多重角色与任务的社会机构,而非昔日一般只是着重利润的组织。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一员,企业仅仅体现追求利润最大化这种单一属性的经济功能,已经无法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多样化要求相适应。从长期自利的观点来看,如果企业想在未来拥有一个更好的生存发展条件,他就必须向社会提供有价值的产品和服务,采取迎合社会目标的作为,支持促进社会福祉的行动,从而塑造一个有利自身发展的公共形象。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发展到今天,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越来越多地倾向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论述,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角度来看,跨国公司的发展前景有赖于公司对公众不断变化的期望的满足程度,或者说是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的合理利益要求的回应质量。以消费者为例,在消费方面,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关心他们所购买的商品的生产是否符合基本的人权标准。消费者通过手中的“货币选票”,把“拒绝购买”作为手段来对跨国公司实行“公共选择”,其结果,迫使跨国公司为了市场份额不得不认真听取消费者的声音。由此可见,在今天的社会,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已经形成了一个与跨国公司命运生死攸关的巨大压力集团,这一集团通过社会运动的激荡,形成了共同的价值观并迫使跨国公司按照这种共同的价值观来调整经营行为。一旦背离这种共同价值要求,就会被社会大众所抛弃。东芝公司失去在中国市场的领先地位、卡夫公司黯然退出中国市场等,都是这种压力的现实写照。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可以说,跨国公司利益的实现是以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实现为前提的,跨国公司如果不顾利益相关者的合理利益要求的实现,就会失去参与市场竞争的资格。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质是企业利益相关者对跨国公司利益实现机制的重构,明确了这一实质,我们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跨国公司在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不是特别强烈,以及没有形成共同的价值要求的时候,会选择前文所说的消极责任模式。注释:①乔治·斯蒂纳,约翰·斯蒂纳:《企业、政府与社会》,华夏出版社2002年,第133页。②杰弗瑞·亚伯拉罕斯:《公司使命陈述》,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4-25页。③普华永道、雀巢、哈根达斯的公司经营理念及宣言分别参见各公司网站。④谭深、刘开明:《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前言。⑤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华夏出版社2000年,第21页。⑥爱弥尔·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共道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8页。⑦“贝利-多德论战”,指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的两位学者贝利(Afdof A.Berle)与多德(E.M.Dodd)就“公司的经理人员是谁的受托人”所展开的大讨论。贝利认为,企业管理者作为企业股东的受托人,股东的利益始终优于企业其他潜在利益关系人(Potential Claimants)的利益。多德则认为,企业财产的运用是深受公共利益影响的,除股东利益外,企业管理者应同时树立起对雇员、消费者和广大公众的社会责任观。⑧理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2-23页⑨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28页。Ethic(谢军)原创作品,仅供参考交流,请勿转载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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