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可先予部分裁决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作者:刘靓 动态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08-03-29 17:17:10
导读:
[案例]江某于2004年2月13日开始受聘于广东省某建筑工程公司,2004年5月16日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自2004年5月16日至2004年6月7日在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8342.96元。江某在职期间未领取过工资。 2004年8月11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江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不予受理。江某不服,并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成功,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7月12日再次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江某为工伤。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于2005年7月12日评定江某为九级伤残。 广东省某建筑工程公司拒绝支付工伤待遇并书面确认将对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书》提起行政复议。而江某也于2005年2月28日申请仲裁要求广东省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2005年3月15日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开庭进行审理,江某当庭追加仲裁请求要求广东省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伤待遇,期间,因江某对广州市劳动保障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不服,行政复议尚在处理过程中,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3月16日开始中止审理。 2005年8月10日,江某以生活困难为由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部分裁决广东省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资及医药费合计35051.46元。江某提供了临澧县柏枝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临澧县柏枝乡石墨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江某家庭属于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现无收入、无股份年度分红等,已变卖所有活动资产用于医疗及生活,家中危房因无人居住整理现已倒塌。 [评析]实践中,很多工伤认定结论要经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过程,评残结论可能被申请复查,所需要的时间往往是急需治疗救助的受伤职工难以承受的,而一些用人单位正是利用这些程序达到拖延的目的。为了切实保障受伤职工的基本生活生存需要,国家规定了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制度,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急需的工资、医疗费的,仲裁委员会可以进行部分裁决,用人单位不得就部分裁决起诉,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广东省某建筑工程公司明确表示将对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5年7月12日作出《工伤认定书》提起行政复议,不愿支付江某医疗费用及工资,而江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其生活已极其困难,符合部分裁决的条件。江某在职期间未领取过工资,广东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应先按2004年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江某住院期间16个工作日的工资390元(510/20.92×16)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8342.96元。 部分裁决是在劳动仲裁整体裁决不能进行的情况下,为避免因仲裁时效大长而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生存条件,保障劳动者当事人基本权益而设计的一种制度。部分裁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广东省某建筑工程公司不服只能申请复议,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刚刚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若干意见》(粤劳仲[2005]3号)第八条规定:“对劳动者请求仲裁用人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和医疗费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快捷立案和快速审理,对不能在短时间内结案的案件,可部分裁决用人单位预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和医疗费。对已经中止审理的工伤争议和其它案件,劳动者经济确实困难,危及劳动者生活生存的,劳动仲裁机构仍可以部分裁决用人单位预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和医疗费。”据此,已经中止审理的工伤案件案件,具有影响劳动者生活、生存因素的,劳动仲裁机构仍可以部分裁决用人单位预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和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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